日前珠海市安监局在对珠海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与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和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职业健康检查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等。
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与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珠)安监管罚〔2016〕A1号》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安监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