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
附件:新版《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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