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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试行)

时间:2013-03-18  作者:市场部  浏览:6561 [ 返回]

项目及分值
1. 职业卫生管理( 15 分)
1.1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5 分)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劳动者不足 100 人的,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查阅机构设置、书面聘用文件等档案资料。未设置机构的扣 2 分;未明确分管负责人的扣 2 分;未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扣 1 分。
1.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 分)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12 项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此项为否决项。
1.3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分)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四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9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职业卫生档案缺 1 项内容扣 1 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每缺一人未建档扣 1 分。
2. 工作场所管理( 35 分)
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 分)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8 号),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查阅申报材料及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此项为否决项。
2.2▲ 职业卫生 三同时 和现状评价
5 分)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1 号)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 2012 28 号)的有关要求, 2011 12 31 日以后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011 12 31 日以前立项、正在实施或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2.3 基本布局( 5 分)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工作场所住人的,发现一项扣 2 分。
2.4 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5 分)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查看。未设置公告栏的扣 3 分;公告栏公布内容少 1 项扣 1 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告知卡的 1 处扣 1 分。
2.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维护保养( 5 分)
职业病防护设施 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降温、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配备齐全。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并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的,每个工作岗位扣 0.5 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的扣 2 分;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有效工作的每个工作岗位扣 0.5 分。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0 分)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注:当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视同开展了检测工作)
查阅本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3. 劳动者防护
35 分)
3.1▲ 职业健康监护( 15 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 )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检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照人员、岗位进行核查,现场查看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3.2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5 分)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鉴定费用。
未如实提供的不得分;未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现 1 名扣 2 分;未保障相关费用的,发现 1 名扣 2 分。
3.3 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5 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抽查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缺少相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每人扣 0.5 分;变更义务没有履行的每人扣 0.5 分。
3.4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 5 分)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台账、发放记录,以及劳动者领用签字等资料,进行现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扣 5 分;配备不全的每人扣 1 分;佩戴使用不正确的每人扣 0.5 分。
3.5 教育培训
5 分)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现场检查参加培训的笔记等相关台账以及培训证书等。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培训的扣 2 分;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的 1 人扣 1 分;劳动者 1 人未培训扣 0.1 分。
4. 应急管理 10 分)
4.1 工作场所应急、报警设施
5 分)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现场查看。一般工作场所,每缺 1 项扣 0.5 分。存在高毒物品作业的工作场所,每缺 1 项扣 2 分。
4.2 应急预案及演练( 5 分)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根据预案的制定情况酌情扣分。未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的不得分。
5. 其他要求( 5 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 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 2010 )》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5 分;二级企业 4 分;三级企业 3 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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