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粤安监〔2016〕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对于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正确判研职业卫生监管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的规定,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处)室,落实专人负责。要督促指导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于每年11月5日前,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把各地填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考核内容。原则上,各地每年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数不得少于完成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企业数的10%。
二、统筹推进。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是年度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统计内容、报送时间等相关要求,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摸底调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三、突出重点。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涉及的企业面广量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扎实抓好冶金、有色、轻工、机械、建材、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省安全监管局2014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4〕1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135491;电子邮箱:gdzyaq@163.com。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