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获悉,卫生部第91号令公布了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原有的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并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用人单位也必须在接到诊断单位通知十日内,提供其掌握的诊断所需材料。如劳动者对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和危害接触史有异议,可提请当地劳动仲裁。
据了解,新《办法》按照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做了较大修改。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并且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新《办法》还在诊断所需材料的获取途径上做了较大修改,来源可以是劳动者手中掌握的、用人单位接到诊断机构通知十日内如实提供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提供的,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需要现场调查了解所得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新《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新《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始终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