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提出: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