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4月12日,番禺区刘浩副调研员带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到某汽车钢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检查组要求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十二项工作:(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刘浩副调研员指出,公司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180天之内,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一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做好十二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目前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