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安监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效掌握我区职业卫生危害现状,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良性发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我局决定对现阶段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定期检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年2月28日),其中第三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前,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悉关于定期检测的最新规定,确保用人单位有效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法定责任。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接用人单位委托业务时,应向用人单位明确国家关于定期检测的相关要求,在用人单位没有开展本年度定期检测的前提下,自觉拒绝用人单位的委托检测业务,以杜绝用人单位以委托检测替代定期检测的做法。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核对
各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工作时,各安监办在查阅用人单位提供的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报告时,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包括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进行核对,杜绝无证及超业务范围检测评价的情况。例如: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应由具备“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业务范围的机构在有效期限内实施检测评价工作;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应由具备“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业务范围的机构在有效期限内实施检测评价工作。
三、检测评价结果务必真实准确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遵纪守法、强化社会责任、坚持诚实守信、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坚持公平竞争、恪守职业道德等;同时须切实规范自身服务行为,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通过检测评价工作,如实全面反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因素分布情况,为我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依据。同时,在出具报告时应利用专业优势,主动向用人单位解读报告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各安监办接到通知后,应迅速传达至辖区用人单位,督促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我局将加大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质量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报告出现违规情况,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5年5月29日80号令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将结果在全区安监系统及辖区企业范围内通报。各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机构存在无证及超业务范围检测评价、检测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转包检测评价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报我局处理。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