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从以下主要方面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新、扩、改建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二、如实、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按照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
七、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
十、按照规范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十一、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或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二、按照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进行诊断、鉴定、治疗。
十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或哺乳期女职业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十四、依法承担职业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等费用。
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设施和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