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安健〔2017〕68号,规范性文件编号:ZJSP34-2017-0003,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省安监局2014年10月21日印发的《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新《实施细则》突出了以下工作特点:
一是突出简政放权。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决策部署,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规定,《实施细则》取消了安监部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突出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和防护设施验收等工作时,应当编写评审(验收)工作过程报告材料备查,并细化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信息公示要求以及相关表格的应用。
三是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类别。针对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省、市、县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级分类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突出监管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情况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情况,按照安全生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五是突出监管信息分析。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相关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