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令)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设计之初,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以上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人还需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例如,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均由具备工业卫生师这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价。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知识与能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规、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损。
二、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国外称之为风险评价。同时,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也就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避免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自身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以确保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切实从源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