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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街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时间:2017-10-12  作者:admin  浏览:2342 [ 返回]

全面贯彻党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实施“五个一批”(曝光一批、挂牌一批、关停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接下来,龙华街道安监办将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治理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同时,将会持续通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企业引以为戒,对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1、深圳市超某刷有限公司“8•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2017年8月29日,龙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到深圳市超某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出示2017年度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化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报告显示1楼印刷车间印刷工位检出甲苯、正己烷职业病危化因素,1楼表面处理车间全自动UV机操作工位检出甲苯、甲醇职业病危化因素,现场未能提供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典型案例
2、深圳市富某装制品有限公司“6.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2017年6月26日,龙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富某装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以12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大某品有限公司“6•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2017年6月29日,龙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到大某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公司处以12000元罚款。
4、深圳市意某技有限公司“6.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2017年6月29日,龙华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意某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二楼生产车间东侧安全出口门上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处罚,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来源:龙华街道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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