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测到底是啥意思呢?就是在全面识别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常发高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工种、行业、高毒(目前的目录需要更新)与高危粉尘等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进行规范的检测。
2015年安监总局颁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前,尽管《职业病防治法》有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但“定期”多长是没规定的。也尽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上有关于高毒物品目录因素有时间长度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个月检测与每半年一次控制效果评价,是不现实的,也从来没实现过。加上目前的《高毒物品目录》15年没更新了,以前制定目录的时候本身就有缺陷。
1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这个要求本身是很好的,但没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各机构与每个专家的理解都不同。举几个极端的例子:
1)印刷、皮鞋箱包等最可能存在苯的工作场所,不检测苯,只设置其他不太可能(99.9%不可能)引起中毒的其他有害因素予以检测。其他工种更加不识别苯与不检测苯。导致一个什么情况呢?一是用人单位自以为没苯了,不给工人进行相应的针对的健康监护和重视,但这些工种常常出现白细胞下降甚至白血病,于是乎纠纷不断,“冤死”个案不是没有;二是安监部门也会疏于监管,会承担职业病纠纷解决方的冤大头。
2)其他高风险有害因素被虚假的MSDS弄没有了,比如铅、正己烷、三氯乙烯、卤代烃等。群发事件经常发生,让监督部门防不胜防。
3)其他不可能发生中毒的有害因素,甚至历年来都检不出来的因素,反而成批量布置予以检测。比如常压下的工频电场、注塑车间的丙烯腈、加油站的溶剂汽油甲苯、一般溶剂作业的丙酮、丁酮、酯类等因素布设数十个,检测出来到还可以,但往往都是99%检不出。
4)有些还是模拟检测。比如偶尔检维修的电焊,硬是要求用人单位电焊表演一次检测电焊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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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例子会出现一个啥情况呢?高风险的因素不检测,尽是些无关紧要的,从来不发生纠纷或者职业病的因素,而且还是检不出。浪费金钱,还浪费人力物力。更加要不得的是,工厂要安排这些因素(尽管检不出)工人健康检查。检查是福利,但有些工人认为体检要胸透要X片,会有放射危害,宁可辞职也不体检。
这是检测项目的设置乱象,其实我们可以参考境外的方法,如日本的台湾的,把有机溶剂分成三六九等,明确工种予以检测;对铅作业、高危粉尘作业、以及其他高毒物质,也制定个案规范。这样,可针对性的去监测,避免浪费,数据虚假,抓不到重点,职业病发病得不到控制。
第二个乱象就是采样方法不太好。大家知道,职业病的发生并不是采样不准导致的,一个浓度很低或检不出的工作场所,并不会因为采样频次高了或者长时间采样而有所改变。大家推崇涵盖工作时间的工作班采样,我个人也认为这样更加符合GBZ 2的要求。但是,有些情况完全没必要这样死规定。比如,坐姿下的电子厂工人,一天浓度比较恒定的工人,就完全没必要硬采样8小时。我以前曾经听GBZ 159-2014制定者我国职业卫生老前辈徐伯洪老先生说过“只要你有把握工人一天接触的浓度波动不大,采一个15分钟样足矣”。现在则要求空白样都要测3个。最新的159征求意见稿还有把样品翻番翻番的趋势。这些做法,只能导致一个什么情况呢?加大浪费,100%的不可能这样执行,即使甲级机构。大家有没有见到每次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现的问题都是这样?
16号文件的要求本意是非常好的,但不如要求大家全面识别、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制定各高发职业病因素的检测规则,也就是我所说的重点检测。通过改进,真正的100%的覆盖所有工作场所,防控职业病的发生。特别对怎么样完成职业病防治相关的两个十三五规范的小微企业帮扶任务,非常重要。
来源: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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