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其他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相互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办法》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行集中交易。经营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饱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自燃液体、自然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含运输工具加油站)的,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办法》还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单位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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