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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常见问题,你都知道怎么做吗?

时间:2020-04-03  作者:admin  浏览:4579 [ 返回]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解决核发机关以及申报单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现将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以及平台操作常见问题和解答汇总如下,供相关人员参考。


1.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


(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

(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4.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掌握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掌握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等。

5.排污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核发部门未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6.不同行业企业的申请时限有要求吗?

对于2017-2019年已完成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时限);


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除33个行业以外的91个行业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许可证核发或登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7排污许可申请是什么管理类别应如何确定?

企业首先应按照《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可于国家统计局官网下载,见下述网址附件)找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细分至四位行业代码),然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判定要求进行确定,最后再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登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8.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不包括登记类),向核发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判定要求进行确定,最后再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登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9.排污登记表没有体现自行监测的内容,登记类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监测?
登记表是企业的告知性备案,但并不豁免企业应遵守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登记管理的企业,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要进行监测的一样要执行。
10.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分开领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108类按通用工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企业是否属于本次清整范围?
主行业为108类,按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企业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应于2020年9月底前发证或登记。
12.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按照水、气、土、固废危废等划分,如果企业因为危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否也算是名录中的重点管理?
按照发证时该企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判断,发证时未在名录内的就不算,发证后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原则上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时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时调整管理类别,具体以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名录中提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13.企业如何进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或已登记的注销?
由行政区内核发机关的系统管理员增加某个账号角色的“注销”权限,排污单位线下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中写明注销理由并盖章),然后提交核发部门进行注销许可证。对于注销后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衔接,避免管理空档。对于已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只需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注销即可。期延续时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时调整管理类别,具体以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名录中提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14.登记管理类企业如果已提交登记后发现登记事项有误,应该如何操作?
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变更模块自行修改,变更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可。
15.涉密排污单位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排污许可证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依据排污单位提交的定密文件进行判定。涉密单位应当在线下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通过其申请后,按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对涉密排污许可证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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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业还没申办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抓紧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办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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