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0〕34号指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今年对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排放口(编号:W7012)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总铜现场取样监测数据:1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2.0mg/L)8.5倍;总锌18.8mg/L现场取样监测数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5.0mg/L)2.76倍;
2、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芜环测[执字(200816)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其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累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109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