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深人环规〔2014〕3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包含总则、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 《办法》第五条条规定了参评企业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参加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二)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内容 1、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2、《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参评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扣分指标包含环境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保护税、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固体废物申报等10个指标。对参评企业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加分指标包含主动减排、自愿清洁生产、构建绿色供应链等9个指标。参评企业在评价期限内出现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及多个扣分指标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三)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程序《办法》第十二到二十一条规定了评价的程序: (四)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75分(含)至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0分(含)至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五)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1、《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如监管频次、环保专项资金奖励、荣誉称号等方面实施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 2、《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采取一种或多种的联合奖惩措施。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要注意以下14种情形。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将被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