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0776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5条、第6条、第7条条文。修订后的第5条、第6条自2013年9月 1日施行(以台湾产品的制造日期及进口产品的离港日为准),但对市面流通产品的管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修正]第五条 婴幼儿奶瓶不得使用含双酚A(Bisphenol A)的塑料材质。
[修正]第六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一、一般规定:
(请参阅附件)
二、塑料类的规定:
(请参阅附件)
三、乳品用容器、包装的规定:
(请参阅附件)
[修正]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于2013年4月9日修正发布第五条、第六条,自2013年9月1日施行(以台湾产品的制造日期及进口产品的离港日为准);但市面流通产品的管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六条附件见: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L-Doc/A040170050002100-1020409-6000-001.doc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