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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5万元!34名职工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2021-06-29  作者:admin  浏览:2412 [ 返回]

近日,平湖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场所存在木粉尘、二甲苯、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打磨、喷漆、木工切割岗位多名劳动者正在作业,陪同检查人员未能出示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执法人员随即受理立案并开展后续调查。

卫健委:你单位接触噪声、木粉粉尘、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因素的岗位有多少劳动者?
涉事单位:我单位木工车间及油漆车间内共有34名劳动者接触噪声、木粉粉尘、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因素。
卫健委:你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这34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涉事单位:我单位没有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最终,这家企业因安排34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市卫生健康局给予罚款 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www.getquizpop.com 提醒

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早发现与职业危害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不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合理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守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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