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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中央环保督察组查处江门15家企业,13家未获环评审批

时间:2021-09-15  作者:admin  浏览:2440 [ 返回]

9月2日,江门市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主要反映 “荷塘镇白藤南村某制品公司周边有十几家废塑料造粒厂,产生的塑料废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问题。

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塑料加工企业正在生产

经核查,该公司西侧工业区有15家企业,这些企业的物业归属该橡制品公司所有。其中13家未依法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还有2家正在生产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蓬江区已要求这13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正在生产的2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此外,有关部门现场约谈了江门市蓬江区某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坚决落实整治要求,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余企业必须在环保手续办理完善、治理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之后才能生产。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察行动的“利剑”呢?

环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1.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3.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4.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

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一、执行环保政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规范环保管理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 生产,同时报告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三、厂区生产环境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 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

4.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四、废水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 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 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 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 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 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 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 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 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 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 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六、噪声管理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八、清洁生产

生产企业需按照我局每年下达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

九、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 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报环保部门备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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