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被罚16万
时间:2022-02-15 作者:admin 浏览: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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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云东海街道某工业涂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常生产,喷涂车间进行作业,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该企业环评文件批复,喷涂工序应使用水性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喷漆车间、原辅材料使用台账等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油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云东海监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用于喷涂生产的油漆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抽样检测报告,确定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均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该公司原辅材料与环评批复不相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的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26日,云东海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6.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