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修订进口及本土产消费品的合格证书规定,有关人士可于7月29日前就议案提出问题或意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儿童产品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遵守儿童产品安全规例,根据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检测结果,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并规定,受监管非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根据每种产品的检测结果或合理的检测程序,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修订规例,包括:
证书发出者:在美国境外制造,并非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品,进口商将继续履行发出证书的责任。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产品,例如经网站购买的产品,外国生产商须负责发出证书(除非该产品是私家品牌产品)。
制成品证书:只有制成品才需要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制成品是指进口以供消费、仓储或在市场分销用的产品,包括这些产品的零件,这些零件经过包装,销售予消费者使用。
至于用于制造或组装产品的部件,除非是直接销售予消费者,否则毋须附带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
资料提供:合格证书须包含3项增补资料,即初次发证日期、证书涵盖的产品范畴(例如以批次编号或序列号码显示)及适用的产品安全规例,并声明证书涵盖的产品符合适用规例。证书须列明涵盖制成品还是部件。委员会考虑规定证书除须标明制造地点,亦须显示制造商名称,包括外国制造商名称。
电子申报:在美国境外制造,进口供消费或仓储用的受管制制成品,其进口商须在报关时,以电子方式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委员会的目标是把证书内容上载至数据库,方便查找。
美国境外制造,直接付运予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或在制成品在市场分销当日或之前,把证书呈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审查。
纪录保存:所有一般合格证书,无论其相关产品安全标准有否要求保存纪录,证书发出者均须保存该等证书及相关检测纪录至少5年。
转自:香港贸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