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海珠区卫生监督所联合行动,对瑞宝街、南洲街和凤阳街等街道内的城中村、工业园区职业性化学中毒事件高发地区进行夜间地毯式排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布料复合生产厂及制衣厂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有含有四氯乙烷、乙酸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成分的胶水、有机溶剂、布料等原料,查看生产车间是否安装抽排气设施,了解工人的个人防护情况,督促各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共检查企业75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8份,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
广州海珠区卫健局向各街道印发《关于加强防范职业性化学中毒的紧急通知》,拟从8月至12月,指导并联合各街道到各条街辖内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排查隐患,提高各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
广州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海珠区卫生监督所在联合检查过程中,除了向企业发放防范职业中毒知识宣传资料,卫生执法人员还向工厂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并现场给工人示范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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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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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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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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