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75000!深圳一企业安排员工从事放射性作业导致手指溃烂被罚
时间:2022-09-21 作者:admin 浏览: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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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线索,光明一公司员工右手食指指节出现红肿溃烂指腹皮肤延甲周形成溃疡面且损伤症状越来越严重,经职业病防治院初步分析疑似职业性外照射损伤。
注意 :
操作便携式X射线机过程中,会产生X射线。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X射线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所以该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接触放射线的员工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经过:
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询问中表示,公司确实使用过便携式X射线机一个多月,主要用途是为找出存在质量缺陷的返厂产品,该机器放置在3号生产线并由徐某和王某操作。
两位员工之前岗位不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所以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告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安排徐某、王某去操作便携式X射线机后,由于公司不清楚便携性X射线机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所以没有进行相关告知,也没有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式。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便携式X射线机作业;
2、未在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内容,且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4、未对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未对其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措施。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PS:对于有使用放射设备的企业,要请具有工业放射检测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测、评价报告。)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资质第二类:1.核技术工业应用,即具有工业放射检测评价技术能力。
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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