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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电子烟》强制性国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2-09-28  作者:admin  浏览:823 [ 返回]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步入新阶段。按照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的规定,今年10月1日将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生效和电子烟监管全面施行的日期,届时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业内人士表示,电子烟国标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产品的“诱导性”,着重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将是电子烟产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截至9月27日,共40家品牌至少有51款烟杆和至少100款烟弹口味通过了审评,合计超过151款产品过审。

《电子烟》强制性国标10个关键内容

1、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2、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3、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

4、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视检确定能否外加物质。

5、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对于填充有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或烟弹,以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方向放置于符合GB/T 1540要求的吸水纸上至少6 h。视检确定吸水纸上有无电子烟烟液痕迹。

6、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7、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

8、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 mg。

9、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10、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清单及最大使用量均有规定,数量为101种,可添加甜味剂和凉味剂。

电子烟烟具的要求

1、防填充: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

2、防漏液: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3、启动保护: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4、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

5、防水:应达到GB/T 4208-2017中第6章的IPX4防护等级要求。

6、泄压安全:电子烟烟具由于电池失效导致内部出现压力时,泄压方向不应与抽吸方向相同。

7、跌落强度:电子烟跌落后不应起火、爆炸。

国标对雾化物的要求

1、烟碱: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 20 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 200 mg。

2、杂质和污染物:2,3-丁二酮≤22.0 mg/kg,重金属(以 Pb 计)≤10 mg/kg,砷(以 As 计) ≤3 mg/kg

电子烟释放物的要求

1、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 mg/puff。

2、羰基化合物释放量:甲醛≤7.0μg/puff,乙醛≤30.0μg/puff,丙烯醛≤5.0μg/puff,2,3-丁二酮≤2.5μg/p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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