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月,陈良(化名)进入攸县黄丰桥镇一煤矿上班时,签下一份“承诺书”,写明工作期间所发疾病与矿方无关,并签了字。7个月后,尘肺病的症状出现在了陈良身上,他不得不离职。当年11月,陈良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尘肺病属职业病,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陈良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近日,此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判决煤矿方向陈良支付工伤待遇款234526.6元。三步走,让职业病工伤认定不麻烦,怀疑患上尘肺病后,陈良积极治疗。2013年10月28日起,他在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不久,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拿着诊断结论,陈良所患职业病被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不久,陈良的劳动能力也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2014年11月3日,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终止陈良与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煤矿向原告陈良支付工伤待遇款198991.6元。
由于对待遇金额有异议,陈良将此事诉至法院。
未给矿工买保险,工伤赔偿矿方出:
一审法院判决矿方向陈良支付工伤待遇款234526.6元。“陈良来我们煤矿工作仅7个月,他的病肯定不是在我们矿上形成的;他自己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任何疾病与我们无关,白纸黑字,我们不需要赔偿。”谁知,一审判决后,矿方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陈良的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煤矿方未给陈良买工伤保险,在上岗前与离岗时也未对他进行健康检查。因此,矿方应当对陈良的工伤待遇承担支付义务。”法官还认为,上述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