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山市小榄镇卫生监督所对辖区使用高毒高危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全面排查职业性中毒风险隐患,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小榄镇卫生监督所在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56家重点行业的企业开展了高毒高危有机溶剂抽检专项工作。抽检对象涵盖了制鞋业、家具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经前期对所抽检有机溶剂的检测分析,排查出34家用人单位存在高毒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三氯乙烯、乙酸甲酯、三氯甲烷等)。
为了深入了解高毒高危有机溶剂的使用情况,小榄镇卫生监督所对上述用人单位的重点岗位,包括溶剂使用量大、挥发性强、直接接触、接触时间长、短时间接触浓度高、使用地点通风不良的(如调油、喷漆、稀释、清洗、粘合等)岗位进行了现场监测。目前,该所已完成了对使用高毒高危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持续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进一步巩固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实施“健康东莞”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的健康权益。
来源:中山市卫生监督所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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