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片区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整改措施,被罚款5万。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如东县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如东某健身器材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有10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但现场有8名劳动者没有职业健康的相关材料、9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里没有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该企业拿出的职业防护用品仅有纱布口罩,没有配备任何的噪声防护用品。执法人员查看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时,发现该企业喷漆岗位二甲苯浓度,混砂、筛砂等岗位矽尘浓度均超过了国家标准。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在检查后的第二天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资料查看、对该企业负责人及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询问,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能将工作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为不同接害岗位的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调查终结后,如东县卫生监督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快速落实整改措施。
该企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关键岗位矽尘超标,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检查之前我委还召开了粉尘危害专项整治推进会,该企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整改措施,企业对存在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如东县卫健委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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