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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60000!一公司仅正式员工做职业体检,劳务派遣只做普通体检被罚

时间:2022-12-09  作者:admin  浏览:853 [ 返回]

某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务,正常生产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作业的员工只有部分做过职业健康检查。调查中,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人事信息,查询劳动合同,询问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均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劳务派遣人员只是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过普通上岗体检,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虽该公司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案例分析】

当前在部分用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上,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和企业正式员工一样,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不但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还要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此案中劳务派遣人员也开展了入职体检,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所以普通入职体检不能代替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此案中,该公司对于正式员工均安排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此用工单位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一、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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