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企业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被罚74万
时间:2022-12-26 作者:admin 浏览: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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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光电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每年生产中约产生10吨废乳化液(HW09),但该公司未制定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1份、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厅长我留言”办文单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人民币七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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