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XX建筑机械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焊接车间内,现场发现张某正在从事二氧化碳保护焊接工作,王某正在抛丸作业。现场对张某、王某进行了询问,两人均为2019年4月新招工工人,企业未安排两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车间提供了职工考勤记录本,记录2人上班时间为2019年4月5日;提供了2人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是从2019年4月开始发放;提供了2人的职工招工表,记载招工时间为2019年4月。现场不能出示上述2人劳动合同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该企业提供了2018年10月9日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检测报告显示焊接岗位电焊烟尘3mg/m3,抛丸工8h噪声检测值86dB(A)。随后,监督员对该厂的副厂长和安全环保处处长分别进行询问,得知电焊工张某、抛丸工王某均处于试用期,未安排2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该厂自2018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工艺设备没有改造或更换,一直正常生产作业。
■ 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机械厂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综合评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恰当,建议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按期整改并缴纳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