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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发布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10-17  作者:市场部  浏览:3862 [ 返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并于2010年10月10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1月18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ajzjzfsfgc@163.com

首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涉及的化学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60种化学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2,2'-偶氮二异丁腈两种易发生燃爆事故的化学品,共62种。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中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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