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RoHS指令,也就是Directive 2002/95/EC O{I如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cConeil OfZ7jarluary 2003 OnTheRestriction O[The Us亡Of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inElectricandElectronicEquipment(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 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订立背景如下:
①电子电气产品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② 各成员国采纳的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存 有差异,而这些差异可能在共同体之内造成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甚至对内部市 场的建.它与运行产生直接影响。显然有必要统·‘成员国在该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扩人类健康和实现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无害化再生与处置。 RoHS指令订立的目标在于统一各成员国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 物质的法律,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实现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无害化再生与处置。
RoHS指令适用范围如下,
①本指令应适用于第2002/96/EC号指令(WE£E)附则工A中规定的第l一 第?类和第10类电气电子设备以及家用灯泡和照明设施。
②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耿共体关于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韵立法以及欧共体 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
③对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本指令在两种情况下不 适用:一是对于那些用于维修目的的零部件;二是对于那些处于再利用之中的电气电子设备。
与RolHS指令相关定义如下:
①“电气电子设备”或“EEE”,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2002/96/EC(WEEE)指令中附则I A所列的可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分别是交流电不超过i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②“生产者”
a . 以自己晶牌生产和销售电气电于设备;
b.以自己品牌销售巾其他供应商生产的设备,如果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那么,销售者不应视为与上述a项等同的“生产者”;
c.专门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非常关键)‘
d,那些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视为”生产者”,除非他从事上述a~c项行为。
RoHS指令关于禁止的规定如下:
①从2006年7月1口起,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到市场的新型电气电子设备不古铅,汞、镉、六价钴、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在采纳本指令之前,成员国根据欧共体法规制定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或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措施可以执行至2006年7月1日。
②第1款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情况(免贵),
③ 按照欧委会提议,具备科学依据,根据第六个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制定的化学品政策原则,欧洲议会和理事应该就有害物质的禁用和替代做出决定,通过选择使用对环境更加友好的替代晶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RoHS指令关于执行的规定是:
①有必要制定出物质成分的最高允许浓度值,这些物质就是禁止第l歉指出的电气电子设备的特殊材料和部件中的物质;
②当通过设计上的改变或者通过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质制成的材料与部件在科技上不可行时,当替代行为对环境、健康、消费者安全造成的影响弊多利少时,可以免于执行禁止第l款;
③ 以替代行为对环境、健康、消貉者安全造成的影响利多弊少为前提,如果通过设计上的改变或者通过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质制成的材料与部件在科技不可行,为了消除附则中电气电子设备的材料与部件,对附则中每一项豁免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棱查,或者对附则中的增加内容四年进行一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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