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一个预防性监测项目,为保障放射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通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为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放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所申请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备:
1.从事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置;
(2)热释光剂量计(元件)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3)退火装置或其他测读附属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5)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2.申请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元件(径迹片);
(2)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
(3)水浴锅及其他蚀刻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或者具有:
(1)热释光剂量仪;
(2)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元件);
(3)退火装置;
(4)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3.从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至少应具有:
(1)体外测量谱仪(可共享);
(2)低本底α、β测量仪;
(3)低本底α能谱仪(可共享);
(4)低本底液闪测量仪(可共享);
(5)样品灰化等处理装置;
(6)内照射监测所必需的其他仪器。
业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评价标准: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02
3.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外照射监测 》GB 5294-200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业务请联系:
市场部:马经理
直线:0755-33239933-8801
服务热线:400-68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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