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月21日工信部官网公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制度,在5月16号工信部就已经发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新《办法》与200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ROHS 1.0”相比,新的《办法》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1.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2.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3.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4.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时说道:“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39号令(之前版本)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企业应对实务-第一步 标识
本次《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 (参考SJ/T11364-2014);“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绿标”进行标识;
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橙标”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1. 通常情况下 ,标注应以模塑,喷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
2. 如果受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所限,可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3. “产品说明”包括:纸质说明书、光盘类电子说明书、包装;
4. “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不必满足《标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声明有害物质信息标识载体可包括公司网站(仅适用于“为生产配套而 采购”的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未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属于违法,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注:其中“含有”是指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GB /T 26572的限值要求。
中国 RoHS 2.0下一步工作重点
1.《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产品清单拟于2016年10月完成,重点参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2. 产品适用的有害物质应用例外(豁免);
3.《达标管理目录》适用产品的合格评定模式。
新《办法》的正式实施,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相关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关企业需及时理解并掌握新版办法的各项技术内容,并认真开展供应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