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工作环境中,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为了有效预防、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1、企业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企业部门与已进或新进企业单位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所属单位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检测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单位时,如需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企业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