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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29  作者:admin  浏览:2024 [ 返回]

安监总厅安健〔201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治理,提高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水平,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典型尘毒危害防范治理为主要内容创建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尘毒危害严重企业改进工艺、强化管理,提升企业的尘毒危害防治能力和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创建对象

每个省(区、市)选择2个县(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2个师(以下统称创建地区),每个创建地区分别选择一个涉尘企业和一个涉毒企业,进行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三、创建目标

到2017年底,各创建地区分别完成2个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为其他企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提供借鉴,推动“十三五”期间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创建重点

创建工作应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作业和重点危害因素。

重点行业领域主要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等;皮革制造、制鞋、人造板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纸浆制造、炼焦、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合成材料制造、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玻璃制造、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金属铸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电子制造等。

重点作业主要包括:掘进、粉碎、打磨、焊接、喷涂、刷胶、电镀等。

重点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矽尘、电焊烟尘、苯、正己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等。

各创建地区可结合实际,选择某重点行业领域的某重点作业进行示范创建,也可以针对防范某个重点危害因素进行示范创建。

五、创建标准

示范企业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源头防范及工程措施方面。

1.以无毒或有害性低的物质(或设备)代替有毒或有害性高的物质(或设备);

2.生产工艺或作业方法先进,能有效防范有害物质产生及扩散;

3.密闭、通风、隔离等防尘防毒措施效果明显,能大幅降低工作场所尘毒危害浓度。

(二)管理方面。

1.有明晰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配有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档案;

2.每年均有防护设施改造、个体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健康监护、危害治理等必要的经费投入;

3.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在现场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4.在尘毒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说明或告知卡;

5.为劳动者配发符合国家标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防尘防毒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能正确佩戴并坚持使用;

6.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过培训后熟悉岗位危害及相应防范措施。

六、创建步骤

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选定创建企业(2016年8月底前)。各创建地区结合抽样调查工作,选择尘毒危害相对严重、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企业作为创建企业。有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创建地区,可以选择相应企业进行示范企业创建。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本辖区创建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制定创建方案(2016年9月)。创建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帮助企业对照标准制定创建方案,创建方案应包括创建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建方案(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创建企业根据创建方案,抓好各项创建任务落实,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进度。在此期间,有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创建任务。

(四)总结推广(2017年11月)。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示范企业创建情况(应包括创建过程、采用的先进工艺或技术、有效管理手段、治理成效等内容)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筛选一批示范企业的典型经验在全国推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是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强化激励,提高实效。各地区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创建企业一定资金支持。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创建企业,各地区应给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政策支持。

(三)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各地区要做好对创建企业的指导和帮扶,为创建企业在工艺改进、技术支持、培训教育等方面提供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四)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各地区要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示范企业创建带动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成效,夯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努力实现“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

附件:创建企业名单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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