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2008年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赋予国家安监总局,从开展职业安全工作至今,安监系统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因此,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就需要强化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一、企业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所以,企业必须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危险因素,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的各项措施。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自查工作,对于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落实防治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确保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落实到位。
二、企业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明确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需建立职业建立安全健康的教育培训制度。重点企业要加大对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培训力度,要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在企业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增强从业人员防治职业病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知防、会防,在企业营造良好的预防职业安全健康氛围。
四、企业需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必须在完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同时,为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
五、企业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测定期上报制度。企业要根据职业危害现状和行业特点,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要将检测情况上报安监部门备案。对作业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严重的粉尘(特别是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污染和存在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每年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2次,其他企业每年至少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六、企业需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案的制定要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达到提高企业在处置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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