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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时间:2016-09-21  作者:admin  浏览:2252 [ 返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从何时实施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2、什么是职业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大类115个小类。

6、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哪些最基本的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6、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用人单位日常应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法律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法律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4、法律对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5、法律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6、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答: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17、棉纱口罩是否能起到防尘作用?

答:不能。因为,一般的棉纱口罩只能挡住部分粉尘,其阻尘原理是机械式过滤,也就是当粉尘冲撞到纱布时,经过—层层的阻隔,将一些大颗粒粉尘阻隔在沙布中。但是,对一些微细粉尘,尤其是小于5微米的粉尘,就会从纱布的网眼中穿过去,进入呼吸系统,而5微米以下粉尘能直接入肺泡,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最大,多戴几层也不会增强防护效果。因此,棉纱口罩无法起到防尘作用。

18、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答: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的看到有煤尘颗粒。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是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肺部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生肺源性心脏病。

19、尘肺病可以根治吗?尘肺病可以预防吗?

答:尘肺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主要是综合治疗,即在用药治疗的同时积极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我国多年来研究的一些矽肺治疗药物,在临床试用中观察到可以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但确切疗效尚有待继续观察和评估。

20、苯是如何进入人体的?哪些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较易接触苯?

答:苯是一种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微溶于水,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可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在苯的生产、使用、运输、储藏等过程中,作业人员都较易接触苯。苯在制鞋、制箱包、橡胶、医药生产等行业中应用较多。它主要用作蜡、油、脂、橡胶、树脂、油漆、喷漆和氯丁橡胶等的溶剂,是合成化学制品和制药工业的中间体,如苯乙烯、苯酚、合成橡胶、合成洗涤剂、合成染料、化肥、炸药以及农药等。工业汽油与甲苯、二甲苯中苯的含量可高达10%以上。

21、苯中毒可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

答:短时间吸入大量苯蒸气可引起急性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在重症起初有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随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神志恍惚、步伐蹒跚等酒醉状态。病情继续发展还可出现昏迷、谵妄、阵发性或强直性抽搐、脉细、呼吸浅表、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因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苯中毒主要损伤人体的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慢性苯中毒的血象异常以白细胞减少最常见,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而淋巴细胞相对增多(实际绝对数也减少),晚期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神经系统最常见的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如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等,也可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现象,个别晚期病例有四肢尖端麻木和痛觉减退的现象。

此外,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以至皲裂,也可出现过敏性湿疹。女工长期接触会导致月经血量增多、经期延长,会影响胎儿的发育和存活。

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有可能导致职业性苯中毒或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等职业病。

22、有机溶剂作业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答:有机溶剂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和皮肤,因此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重点考虑呼吸防护用品和皮肤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主要有过滤式(包括自吸过滤式的全面罩、半面罩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头罩或面罩)和隔绝式(包括供气式和携气式)。根据其接触的有机溶剂的种类、场所,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在储槽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临时性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或在有通风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且每日作业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可选择佩戴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在曾经装储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且仍存在危害的储槽作业时,或在未设置局部排风、全面通风装置,有机溶剂发生源未被密闭的储槽内或通风不良的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时,可选择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皮肤防护用品有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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