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提出,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类,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与工作报告全部进行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按照不少于上报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不得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办法》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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