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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时间:2016-10-17  作者:admin  浏览:3204 [ 返回]

职业病危害因素伴随劳动生产不断损害人体健康,随着企业规模愈大,原材料愈多,工艺愈复杂,职业病危害因素也越来越多,预防职业病首先要弄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分析与评价)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也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的前提,只有正确的认识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进一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识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就是在科学的职业卫生理论指导下,在日常企业生产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分辨、识别、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并用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把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甄别出来的过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分类,通常可按其来源划分,也可参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一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为三大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化学因素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金属与类金属、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等)。物理因素主要有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生物因素主要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在炎热季节受到长时间的太阳辐射导致中暑等;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高毒与低毒作业安排在同一车间内等;还有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二是按照2006年卫生部令第49号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划分。该办法规定,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②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③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该办法还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主要有对照经验法与检测检验法等。对照经验法由评价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检测检验法由评价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评价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发布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每年至少委托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将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及检测后,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的项目根据工厂的行业、生产工艺不同而不同。主要分为物理、物理、生物因素三大类,如粉尘、噪声、震动、化学危害因素、光、高温低温等。检测报告的内容主要体现检测的数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检测结果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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