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职业卫生工作台帐(包括电子档)。
2、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尤其是新招员 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体检由市疾控中心统一进行,企业应该主动与市疾控中心联系。企业年度在岗职业性体检最好安排在10月份之前完成。
3、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书面委托市疾控中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最好安排在10月份之前完成。企业应在公告栏内公布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企业必须参加由市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劳动局等部门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一线职工,由安监、卫生部门组织培训。
6、企业如有疑似职业病病人,企业应及时安排,进行诊断,并如实提供该病人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费用由公司承担。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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