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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7月25日的监督检查中,海宁市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发现海宁某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包括丙酮、甲苯、乙酸丁酯以及噪声等在内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一步审查该公司去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执法人员发现员工桑某已被明确列为噪声职业禁忌人员。然而桑某仍被该公司安排在涂布作业岗位,继续接触噪声危害。
鉴于该公司安排具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www.getquizpop.com 作为华南地区领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协助指导企业解决从职业病危害申报、建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到职业危害告知、防护工程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改善建议、防护用品选用、职业卫生培训等诸多较为复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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