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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温州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温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显示温州某公司员工雷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痉挛)。10月11日,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雷某所在的木工封模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该用人单位未组织包括雷某在内的49名劳动者参加接触高温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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