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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75000元!一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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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6月9日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电镀车间劳动者王某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和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进行时间比对和调查询问,认定该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安排劳动者王某某在电镀实验室投药操作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酸雾或酸酐,氰及腈类化合物),未按照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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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经比对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和个人计量检测结果,并结合询问调查认定劳动者潘某某和穆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作业,工业X射线,氰及腈类化合物,酸雾或酸酐),分别于2020年8月22日和2020年12月22日离岗,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结果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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