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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8日,某地卫生健康局收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显示某公司员工雷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痉挛)10月11日,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
雷某所在的木工封模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该用人单位未组织包括雷某在内的49名劳动者参加接触高温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凡患有高温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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